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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


沈OO 發問於 2010-04-01 | 雲林 |

Q: 請問
擔任保證人-後來發現對方財務可能有問題,可以要求不擔任保證人嗎?應該如何做?如果不可以,又該如何保護或主張自己的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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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民法第750條規定:「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 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二、但應注意:「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僅為其與主債務人之關係,其對於債權人所負代償責任,並不因此而受影響。」(最高法院22上字365號判例參照)
三、申言之,該條之目的乃請求主債務人設法除去保證責任,其方法不外:1、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使主債務消滅,而保證責任亦隨之消滅;2、向債權人提供物的擔保,使免除保證人之責任,或另覓新保證人,經債權人同意,承擔保證人之責任。而當主債務人未能除去保證責任之前,保證人仍負代償責任,且僅能向主債務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
四、換言之,當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或無能力提出相當擔保或債權人不同意免除保證時,該條文之實益有限。
五、若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或洽請債權人同意解除您的保證契約,可試著要求其依750條第2項提出相當擔保(包括物保:設定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或由第三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或人保)給您,以代除去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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