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請問在合約用印處,必須蓋客戶公司大小章,但客戶的小章在合約書上登打錯誤,印章上的名字才為正確,這樣是否有效力?例如:
立契約書人
甲方:大明社區委員會
主任委員:鐘小明 (登打錯誤)
(但是正確應為--鍾小明,印章也為--鍾小明)
如果"主任委員的名字"登打錯誤,但是印章為正確,印章是蓋在空白處,非在字體上,這樣此份合約是否具效力?
2.又合約中,客戶的印章是由代理人蓋章,非客戶本人蓋章,但此代理人有在客戶本人蓋章之處另外蓋上自己的小印章,並加註"代用印",請問此份合約是否有效,是否有瑕疵?例如:
立契約書人
甲方:大明社區委員會
主任委員:鐘小明 (王大明代用印)
謝謝幫忙
A:
一、打字部分應僅係預先標示之目的,並非簽名,若所用印部分正確,依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用印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二、代理人若經本人授權,則簽訂之合約對本人即生效力,若未經授權,則除非另構成「表見代理」(民法169條參照),否則屬於「無權代理」效力未定,須待本人承認始生效力(民法170條參照)。
民法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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