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為將自己住家的住址借給弟弟開公司,但是事實上只是掛名並無真正在此有任何的商業行為.
過去十幾年來都沒有問題,但是最近稅捐處多增了每年兩萬塊的稅,說是因為我租房子給我弟弟,要從中徵稅.
但是我們並沒有租金來往的問題,也就是說只是借地址給他,沒有租賃關係.
想請問這個問題有任何法律條文可以解決嗎?稅捐處可以這樣平白無故的多徵稅嗎?
十分感謝
A:
稅捐處是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
向您課徵租金收入之個人所得稅,
但是如您並未將該房屋出租予令弟,
可提出證據向稅捐處之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必須在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證明您與令弟間確實無租賃關係存在,
請求稅捐處將該課稅處分撤銷,否則仍會被課徵。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祝福一切順心!蔡坤鐘律師
A:
吳小姐:您好
一、就實務言,您的問題依財政部73台財稅字第58929號函釋,認為以自己房屋供公司使用,縱約定不付租金,仍應依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租金收入。
二、但就理論言,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現金收付制,有租金收入應由國稅局舉證,另請參閱大法官釋字第650號解釋,上開函釋似屬違法,但如為區區二萬元稅款訴訟,就成本及效益比較,似不值得。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