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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


慧O 發問於 2010-01-2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
若以寄存送達的方式發支付命令
而應受送達人因未居於戶籍地
故谕其一直未領取
也因此未聲明異議
請問結果會如何
感謝您的指教!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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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所謂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1項:「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故滿足上開條文之要件後,方為合法之寄存送達,效力規定在同條第2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二、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亦即,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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