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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後,賣方拒絕過戶疑問


游OO 發問於 2010-01-20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去年12月中旬時,經由XX仲介與賣方簽定一紙買賣房屋契約書
於簽約時交付仲介費與房屋成交價格之的一成金額
簽約當時並作履約保證
成交價格之一成金額業已入履約保證專戶

賣方現因故拒絕付土地增值稅
所以無法辦理後續過戶與交屋
雖代書通知賣方,並發存證信函後仍置之不理

目前打算先寫存證信函,然後請調解委員會幫忙協調,協調不成則向法院提告,要求賣方賠償契約中所約定之條件

想請問律師~
如果以最壞的狀況打算,我由存證信函的通知賣方需要履約後,賣方如仍置之不理
1.履約保證專戶之款項可以在尚未至調解委員會協調之前取回嗎?如果在尚未至調解委員會協調之前將履約保證專戶之款項取回後,會不會影響到後續訴訟的權利?

2.因為賣方不履行契約,已繳付之仲介費該向XX仲介要回,還是在未來的調解或是訴訟中向要求賣方賠償?


非常謝謝您的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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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是否取回履約保證金需視台端就系爭契約究竟打算解約、或訴訟請求對方履約而定。假設台端欲解約,請先向對方發存證信函通知解約,並主張解約後回復原狀、損害賠償等權利;若台端不欲解約,自無取回履約保證之必要,而是要起訴請求對方依約移轉所有權。
二、仲介費之約定,其法律關係係存在台端與仲介公司之間,請台端先將與仲介間之契約內容看過,以判定可否依約向仲介公司請求返還仲介費;如無法向仲介公司請求返還該筆仲介費,系爭買賣契約又已確定無法履行,則可向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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