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設計並委託代工廠生產我們的設計毛巾, 貨品進到我們公司後銷售給客戶, 請問
1. 根據商品標示法的保存期限標示, 毛巾需要標示 保存期限嗎? (這個應該放個十年也不會壞....)
2. 根據商品標示法的生產者標示, 生產者應當標示本公司名稱, 代工廠名稱, 還是客戶公司名稱? (我們希望標示的是本公司名稱是否沒問題?)
謝謝您的回覆
--Alex 敬上
A:
您好: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2款與第4款的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而關於毛巾應屬於不具時效性者,則可不用標示保存期限,但若為避免爭議,有標示保存期限也無妨。
因為你們是屬於委託製造與經銷之廠商,而依商品標示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二、企業經營者:指以生產、製造、進口或販賣商品為營業者。」貴公司屬於企業經營者,且型態屬委託製造之性質,故應可標示貴公司之名稱。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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