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
本人因與朋友合作研發產品,
我負責研發,朋友負責行銷及一切接洽事宜.
日前朋友以其公司的名義,向某甲廠商訂做模具30餘萬元,
某甲廠商於日前也交與我大約5000元的射出模型後(由本人簽收),
不久我的朋友去了大陸數月,如今不知去向,
某甲廠商追討不成轉而向我討債,發出存證信函,
限我於7日內還其餘款30萬元,否則提告.
請問我只是簽收約5000元的研發零件,
現在卻要我支付所有費用,我也是受害者,
且本人與朋友並沒有雇傭關係,本人也非公司股東,
請問我要負這個賠償責任嗎 ?
謝謝 !
A:
您好:
一、若您與朋友的合作關係,是其公司或其個人與您成立合作契約,則因為您們的合作契約關係沒有書面或非常明確的定義其間內容,所以對外而言,不見得是合夥關係。
二、如果是您朋友或其公司向某甲訂做模具,則該委做模具的契約當事人(或稱承攬之定作人),可能是您的朋友或其公司與該某甲,您若非契約當事人,就不用負訂模具應負擔之債務。
三、也就是說,內部關係您與朋友成立合作關係,就外部而言,是您朋友與該某甲成立法律關係,原則上應該由定作人負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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