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有與人合夥,可是一直沒有加入股東名列中,我們雙方只有口頭上的承認這名股東的存在,並沒有簽署任何合作的內容。
日前雙方協議拆夥也沒有簽署任何的白紙黑字,我有開立六張公司支票給對方.但是公司最近經營不善,導致對方只有兌現到第一張支票後就無法支付其他票款了。
然而對方有將其他的支票拿去跟別人借款,最近跳票後,對方竟然夥同有黑道背景的要債人員對我口頭恐嚇將對我於不利,我因不懂法律上的問題想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呢?我是否應該付出這筆款項???
A:
您好,支票跳票後,持票人可對支票發票人(公司)主張票據請求權、另對於支票背書人主張票據追索權。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承兌及付款。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44 條準用第39條、第29條第1 項前段、第96條第1 項、第133 條各有明文。
故支票屆期支票經提示,不獲支付,遭退票。依票據關係,持票人可訴請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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