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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關緊急問件


小O 發問於 2006-07-27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關於著作權的問題想請問您


我父親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也是設計圖的繪圖者),後來與股東們面臨拆夥,但是在清算期間其中一位股東1在辦公室的各個置物櫃上貼上標籤(上面有他的大名)說大家不准開啟他負責保管,並且在我爸不知情的情況下,我爸所有的設計圖都不見了,起先是說燒完了,後來又說不知道,當時我爸有發存證信函給他們,要他們要交出設計圖,但他們並沒有任何回應。


但是不到幾個月,股東1又與我們公司的另一位股東2成立了一家新公司(負責人是股東2),並且生產跟我們是同一機型的產品,我們懷疑他當時其實並沒有燒完,其實是把設計圖偷偷的帶過去新公司那邊,現在他們正生產一批產品準備近期出貨,我們有掌握機器裡面其中的一個零件是仿照我們之前設計圖的尺寸,這樣能構成證據嗎?


我們現在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或是可不可以申請搜索票,去他們公司搜索,因為要生產一批機器必須要依照設計圖才能生產出來?
因為情況十分緊急,麻煩大律師,能儘快為我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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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本件行為人可能涉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及洩漏該營業秘密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觸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及洩漏該營業秘密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及持有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及洩漏該營業秘密罪處斷。 
提供法條如下供參: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3條之1、第13條之2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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