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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頭負責人有哪些風險?


呂OO 發問於 2006-07-27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大律師你好:
我阿姨開了間美容spa館,因她之前有些貸款無法當負責人,要我當人頭負責人,請問會有哪些風險要注意的嗎?這樣對我的個人信用會不會影響?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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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人頭負責人可能要負起行政及民事法律責任;至於刑事部分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1166 號刑事判決【㈢檢察官上訴意旨固另稱被告應與同案被告甲○○成立共同正犯等語,與起訴時所主張之事實不同,況被告並無實際參與本案正犯(取得或開立不實發票)之客觀行為,已如前述,上訴意旨復未就被告與同案被告甲○○間有何犯意聯絡為舉證,自亦難認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附此敘明。㈣從而,被告係基於前述之情誼關係之請託始應允擔任九洲公司之掛名負責人,並無悖於常理之處,核與受不相識之人委託充任不相關公司之掛名或人頭負責人,而可預見公司可能遭利用從事不法行為之情形顯不相同,本案尚無從證明被告同意擔任九洲公司負責人當時,對於公司嗣後遭利用於不法一節有所預見,並有幫助或促成犯罪之意思】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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