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其他企業法規 行政程序法解惑

行政程序法解惑


云O 發問於 2009-10-02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第112條(一部與全部無效)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份,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能舉實例說明嗎請幫忙解惑
1.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既然有瑕疵不是應無效


請教導
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945
黃敏哲

律師

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A:  茲就 台端所詢答覆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112條前段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此揭示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之法理,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12條之實務案例頗少,茲試舉一例,僅供參酌,例如稅捐機關原就土地所有權人名下之數筆土地為地價總額核定,然稅捐機關卻誤就其中三筆免徵地價稅土地為核定,該三筆核屬違法無效,然除去違法無效該三筆土地部分後,其他筆土地部分之核定,仍可有效存在,此一案例僅屬假設,於具體個案之判斷,仍須視法院之認定為據。

黃敏哲律師敬覆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