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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交易連接平台網站合法性問題詢問


薛OO 發問於 2009-09-3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本公司目前正在規劃一個旅遊交易連接平台網站,網站給使用者訂房連結和旅遊行程連結,不過本公
司不具備旅行社的資格。
因此想詢問若依照目前本公司規劃的旅遊交易連接平台網站(提供訂房連結/旅遊行程連結)是否會違反
【發展觀光條例】[二十七條]??

條文如下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本公司的網站並無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

、入國境及簽證手續,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

隊人員,提供旅遊諮詢服務等【發展觀光條例】[二十七條]所規範的事項。只是單純的提供網站使用者

相關的旅遊討論、旅遊資訊、訂房連結以及旅遊行程連結,連結到合作旅行社的訂房系統及旅遊行程系

統。使用者會在與本公司合作的旅行社網站完成旅行社規劃安排的旅遊行程及訂房。請問這樣的經營模

式是否有違反到【發展觀光條例】[二十七條]?

另外,本公司已經有向觀光局詢問2次相關的問提,詢問的問題及觀光局的回覆如下,供參考。謝謝!!



第一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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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楊劍雄
電子信箱:性別:男
內容:您好,我是一個電腦程式設計師,我想跟朋友經營一個線上訂房的網站,不賣套裝行程,只單純

提供訂房,請問我們需要申請旅行社的執照才能經營線上訂房網站嗎? 謝謝。

我上網查到【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如下,因為我們的網站沒有幫網友安排行程、住宿,只是單純的

訂房服務,不知道是否可以不用申請旅行社?

[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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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第一次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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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業字第0980025382號函

楊劍雄 君:您好。
您98年8月24日的電子郵件詢問須否取得旅行業執照方可經營線上訂房業務乙案,說明如下:發展觀光條

例第26條、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

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

遊、食宿及交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依上開規定,提供單一「訂房服務」,因

與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所定「安排旅遊、食宿」之旅遊業務範圍有別,因此,如您僅提供線

上訂房服務時,尚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從而亦無須申請旅行業執照。
謝謝您的來信。祝您
健康快樂!

局長 賴 瑟 珍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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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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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薛錦坤

電子信箱:性別:男

內容:

您好,我想跟朋友經營一個線上代銷訂房以及代銷旅遊行程的網站。網站本身並不提供使用者”訂房”

和”旅遊行程”的交易,只提供使用者連結到有旅行社執照的旅行社網站(例如:雄獅/易遊網..等等)進

行交易。

表現型態會類似 Yahoo奇摩旅遊網 的表現方式,表現方式一:網頁的中間

下面有提供可樂旅遊的區塊可以讓使用者選擇日期、地點,使用者選取後會直接連結到可樂旅遊做交易

,表現方式二:網頁右邊下面有提供旅遊行程以及提供的旅行社(易遊網/燦星..),使用者點選行程後會

連結至旅行社作交易。

請問我們這樣的代銷方式需要申請旅行社的執照才能經營線上代銷訂房以及代銷行程的網站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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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第二次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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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業字第0980028221號函



錦坤先生:您好。

您98年9月18日的電子郵件詢問經營線上代銷訂房及代銷旅遊行程的網站,是否需申請旅行業執照乙案,

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之業務範圍為:

(一) 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

購買客票。

(二)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 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 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

關之事項。

二、依上揭規定,代銷(或代售)旅遊行程已屬經營旅行業業務,須依法取得旅行業執照始得為之。又

您所設立之網站如僅係旅遊交易連接平台,尚非屬經營旅行業業務。

謝謝您的來信。祝您

健康快樂!


局長 賴 瑟 珍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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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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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1.您兩次詢問對於業務之描述有差異,是否主管機關因而有不同回覆之緣故?

2.您第二次信比較具體,不過還是可能有使主管機關誤解或不易回覆之模糊用語.

(1)例如,如果確實不是作代銷,只是無償提供連結服務,則詢問時似乎不須使用"代銷"字句.

(2)然而,如果貴公司業務是藉此連結,向 點閱者 收取會員費/點閱費 或 向被連結者 (旅行社/飯店..等)收取佣金/行銷費,則有必要在詢問時,一併敘及,以便主管機關能基於正確資訊回覆您.

3.如果您的問題尚未解決,不妨略為修改您第二封信之內容後,再次詢問主管機關,以免日後營運適法性之疑慮.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3816027.
Fax: 02-23822507
Email: lamariti@ms1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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