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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疑義


黃OO 發問於 2009-09-21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請問
1.本人近來打算跟縣政府先行訴願再打行政訴訟 但怕縣府依行政處分命令先行執行處份
我昰否可以依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先向法院聲請暫停行政命令之執行
待行政訴訟確定在執行嗎



2.北縣市有專打行政訴訟之律師嗎 越專門越大牌越好 最好也很懂環保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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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第1項)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第2項)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第3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1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第2項)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第3項)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第4項)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訴願法第9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不論是訴願或行政訴訟,原則上都不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而你當然可以法院原處分機關台北縣政府聲請停止執行,但是否會予以停止需考量前述之要件。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02-33225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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