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
平時財務大權並非我管, 而是另一位股東兼董事
然後再按時提供報表給所有股東
但是近日發現公司帳務上有諸多問題
因而向監察人提出查帳要求
查至目前, 卻有帳目不符之事實
有些為會計人員輸入不確實(多個零之類的)
有些為會計人員作帳不確實
有些則無法解釋
那位負責財務的主管(股東兼董事)目前要會計小姐及其組長負責
請問
1.查帳後確有不實現象時, 會計人員是否有責任(道義上及法律上)?
2.其主管人員是否有責任(道義上及法律上)?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刑法第215條之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故公司之帳務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會計人員及公司負責人等可能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刑法第215條罪嫌,而有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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