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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合約效力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09-06-29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1、員工於到職時有簽訂保密合約,是六年前所簽訂的是否還具法律效力?
2、內容有規定離職六個月內不得在離我們公司3公里內從事相關行業,但該名人員違反此規定,可否請求賠償?
3、竊取公司的顧客資料撥打電話給客人請他們前往消費,這種行為算是竊盜嗎?


謝謝回覆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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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僅須因法律行為(如僱傭關係)取得營業秘密而洩漏者,即為侵害營業秘密,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是故,如員工未離開工作單位,則依契約之內容應遵守之。但仍應視其職位及該秘密內容為何予以判斷,若員工已離職六年,則其所洩漏之內容是否仍屬機密,最終應由法院來判斷。
二、以當初簽定之競業競止契約內容處理,請求損害賠償即可。但實務上會先要求競業禁止條款中,公司給予之對價是否合理,若薪資對價不合理,且未於離職時予以補償,法院可能會認該競業禁止條款違反憲法工作權而無效。不過,若對方蓄意竊取公司資料而在公司附近成立同樣類型的新公司,法院可能會認其惡意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而認員工應賠償。
三、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是故,若不符合上述三點,則非營業秘密法所保障之範圍。而就刑事竊盜,員工須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取走屬於公司資產之文件或資料,按您詢問內容來看,若員工所竊取之顧客資料若屬書面且應為公司所有,即構成竊盜罪,而其離職後再撥打與客人之行為,亦可能構成洩漏刑事營業秘密罪。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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