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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請問台商與陸資在大陸投資新設之有限公司,董事應負之責任???

請問台商與陸資在大陸投資新設之有限公司,董事應負之責任???


阿O 發問於 2009-06-1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我公司是一家台灣上市公司, 因業務需要與陸資(50%)及另一台資(25%)在大陸合資設立一家新公司(我司約佔25%).

現在老闆希望我去掛該大陸投資新公司之"董事". 不知道這樣之董事所需要負擔的責任與義務為何???

如果一定要掛名, 那我可以於事前做何動作才能自保?? (如果只是有名無實. 公司目前只在申請階段)


謝謝!!!!

瀏覽人數:3466
桂梅君

律師

遠華通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以下僅供參酌

一般台商與大陸組織共同投資營業,在共同設立有限公司的情況下,會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再,大陸公司法的規定。
有關公司董事責任,大陸公司法第四十七條固然有規定到部分,例如「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另外法理上董事有注意義務、競業禁止義務等。
但是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優先適用的情況下,該合資公司是股權式合營企業,由投資雙方委派的董事們組成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無股東會也無監察人;因此董事的責任與一般公司稍有差異。
實務上,董事要卸免某些責任,可依據實際狀況透過:與委派的投資公司訂立協議、公司章程約定,董事會決議或投保責任險等方式分散或卸免董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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