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與妻於日前向xx公司談妥價,購其公司經營權,原負責人x甲在簽立「公 司 讓 渡 協 議 書」 後一再食言拒不履行協議書內容如:
6.6 甲方承諾簽立本契約前,必須完成現有員工資遣或解雇(需附員工資遣/解雇確認書,任職員工或職員皆須簽章確認),所有甲方原屬之員工職員在甲乙雙方簽立本契約之同時統統和乙方無任何關係,甲方及其股東並且暫停公司一切業務,協助乙方辦理交接手續。
6.8 甲方承諾除僅保留現行之公司與銀行信用卡交易之帳號及公司之各項保證金帳號外,甲方必須負責結束所有以公司名義來往銀行之帳號、並開立負責人及公司最近3年的票信證明。
6.9 甲方保證xx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過戶前,無論在國內或國外並無任何欠款。在公司完成過戶後兩年內如有發生甲方於過戶前有任何欠稅、欠款、或利用公司或股東名義產生之個人債信、欠款或違法及違背善良風俗習慣的事情發生,甲方承諾除了同意蓋由甲方及其原來股東共同承擔各項責任外,如因而產生訴訟,則甲方及其現有的股東並願放棄先辯抗訴權,藉以保障乙方權益。
現因甲方尚有以公司開立之支票款新台幣壹百多萬元,於雙方簽約後至今一直藉故不處理該項票款,並一直要求乙方要辦理公司過戶手續.然而就公司法而言只要我們一過戶成立就必須背負其債款,就我們的合約來說請問 律師
1.我們在合約期間都是按契約付款,甲方一質不處理債款是否已經構成違約?
2.我們該如何保障我們的權益?
3.如果提出告訴該公司股東是否也必須要一起負賠償責任?
4.甲方在公司交接期間擅自搬走公司生財器具,是否有公道可要回?(我們有拍照存證)
因合約書內容頗多,所以無法一一詢問,煩請大律師幫忙,教導我們該如何爭取或是提出告訴
感激您的一切回覆 !!
A:
您好,
依公司法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本身有獨立的法人格。公司本身自不得作為讓渡之標的。
因此,您所謂公司原負責人x甲在簽立「公 司 讓 渡 協 議 書」後一再食言拒不履行協議書內容。
如您要取得公司之經營權,應該是要跟公司大股東(負責人甲)甲股東購買股份,如甲本身的股份全部出賣與您後,您即成為公司的大股東,可參與股東會,由股東會選任您擔任董事,再由董事會當選為董事長。
如果是甲以自己名義與您簽立契約後,而不履行契約,您僅能針對甲本身主張契約責任。
該公司其他股東並無與您簽約,即無所謂履約責任,亦不能對公司其他股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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