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教:
土地買賣糾紛經訴訟和解成立,現賣方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我之前,兩者間算不算有債務關係?
或是要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我後,我未將價金給付完畢,才生債務關係?
謝謝您的回復
A:
一、「辦理過戶登記」或「給付一定金錢」,都可能是「債權債務」之一種。
二、您的問題應該先釐清,和解成立究竟包含如何之義務內容?是否哪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亦或是雙務契約彼此之義務有對待給付關係(若對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請求之人必須同時完成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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