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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親戚跑路,而我是公司人頭負責人


周OO 發問於 2006-07-02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因親戚關係的人情壓力下當了公司人頭負責人,而今親戚也不知是經營不善或惡性倒閉,現在公司關門避不見面,也聽聞開出的票已全數跳票,雖再三保證開出去的票絕對是他個人票,沒用我的票,公司到底是何狀況本人全然不知?到今日雖還未有債主找上我!
請問一下律師先生:此等狀況下該如何做後續處理?公司人頭負責人會有法律債務責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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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負責人與公司間依公司法第192條「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既是委任關係,依民法第 549 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負責人可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表明終止委任契約解除職務。
公司倒閉結束營業須辦理解散、清算,才能了結債務,依公司法第 24 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 25 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名義為發票人的票據,是屬於公司之債務。公司登記負責人原則上不需對公司債務,以個人財產負清償責任。
但如公司有欠稅不繳納,依稅捐稽證法第24條「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故欠稅達一定金額,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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