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
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也已經應買公告3個月但也無法拍賣完成.
因為當時我沒有提出承受聲請,現在債權憑證已經下來了,
請問我可以拿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承受嗎?或是要先參與分配才可以?
謝謝律師撥空回答,非常感謝!!
A:
您好,回覆如下:
1.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故債權人聲明承受時期必於拍賣程序終結前為之。
2.按照您問題的內容,該不動產歷經三拍無法拍定,而執行程序已終結並發給債權憑證。若您欲承受該不動產,則應以該債權憑證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再聲請強制執行該不動產,而於該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承受該不動產。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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