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與業代簽訂購車契約後
發現該份契約中僅業代之簽名,訂購人處皆未簽名
但已付訂金
請問此份契約是否有效?
謝謝
律師
A: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收受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咪咪與業代公司既已給付訂金,則可推定雙方對於購買之特定車輛及價格有合意,故契約推定已成立,但咪咪於文中亦坦承與業代公司簽訂購車合約,僅購車人處未簽名,故購車契約應為成立,咪咪可於訂購人處補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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