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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拋棄出資額


王OO 發問於 2006-06-30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為一有限公司掛名股東,此公司共有6名股東,如今本人想退出公司股東,但其中有一位股東並不同意。另4位旅居海外且本人無此4位股東之聯繫方式,所以無法通知股權轉讓一事。


近日在網路上搜尋相關解決辦法,於公司法釋疑的文章上看到"依據本部93年3月30日研商「公司登記疑義會議」(本部93年4月1日經商字第09302051850號函)之案由四決議:有限公司股東聲明拋棄所持之出資額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登記,惟公司章程應將該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刪除,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需檢附股東同意書。 (94.4.15經商字第09402045670號函)"


請問是否真能就以聲明的方式拋棄出資額的方式退出公司?請問要怎樣才能在法律上被認定是合法拋棄出資額,要法院公證嗎?還是可以寄存證的方式告知公司?出資額拋棄後,是否就會由股東名冊除名且以後此公司之任何事務就不再與本人有關?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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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可向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聲明拋棄出資額,按有限公司資本總額雖以股東出資額計算,惟公司法並未明文排除有限公司出資額不得拋棄。有關公司股份之拋棄,公司法尚無明文規範,引用民法拋棄之法理。(依經濟部103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10302345190號函:公司法無明文排除有限公司股東不得拋棄其出資額。股份之拋棄應由股東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已生拋棄出資額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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