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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時效取得


林OO 發問於 2009-03-16 | 花蓮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好:
我家現居地址已29年,(自民國69年起至今),屋旁有一空地為別人之地,為我們以圍牆圈起來使用;當年先父曾透過種種管道尋找失蹤多年的地主(已失蹤超過36年),希望能夠跟他買下來.但一直未果,之後,近30年來此地一直為我們家在使用;每年地價稅亦都寄至我家由我們繳納.上個月,接到地政事務所通知,地主要鑑界(此新地主為原地主之親戚),確定我們是否侵佔他們的地.
我們原本是希望向地主購買此地,但地主開的價太高,我們無法負擔.
聽朋友提說我們可以申請時效取得.
我有上網查了一下資料,但沒有很明確的說明;不知我家的情況是否還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呢?是否可以向什麼單位或什麼人尋求相關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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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慶良

律師

廉通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依據民法第七七二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準用第七六九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規定之結果,您提問所述之情形,雖無法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因為該土地是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但仍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民法第八三二條:「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是建議您可具狀向法院聲請確認地上權存在,您過去代繳稅賦之部分亦建議您可向法院具狀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惟須注意,不當得利之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逾十五年部分,被告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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