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父親於民國97年8月12日因在碼頭工作而導致連車掉落河裡,
我們之前有請代書幫我們申請~那是的申請是剛高雄港港務局申請~,那是的下文是因高雄港49港口62~65年(真確那一年我忘了)不需要做堤防~所以草草了結!!
但~民國60年代的事,到現在90年代一樣不需要嗎~~
我們想申請國賠~是否通過呢~????
A:
您好:
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您就現場狀況判斷有上開條文要件之購成,應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若要求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機關請求。再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也就是說,如果賠償機關不賠償的話,可以提出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不過要注意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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