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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東退出的流程?


王OO 發問於 2006-06-27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大律師你好:

我代我內人提問,內人與另2位股東合資開了一家公司(辦理 一般個人貸款,和一些產品的業務等...)
因為我內人本身財務出了一些問題,雖然並沒有影響到公司,但對她的生活產生很大影響(舉債度日)


我與內人商量過想把問題單純化,故想從那一家公司抽身(之前投資的金錢及股份都甚至可以不要了)
在跟公司負責人溝通過後,公司負責人表示其所共同投資的公司正要開始起步而已,勸我們不要退出,其實意思就是不想讓我們退出....


因為我們比較怕的是會不會以後公司的負責人有借錢,然後跑了要我們來負責的情況等....
還有要退出這家公司一定要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嗎?
(他們這一家公司股東才3個人而已,一個負責人一個避不見面,另一個是我內人)


以上是我想問的問題,再請幫幫我告訴我該怎麼做才是最恰當的好嗎?

謝謝!!


(一天到晚擔心的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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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您想從那一家公司抽身(之前投資的金錢及股份都甚至可以不要了),您可以採取拋棄股份之方式,寄發存證信函至公司登記地址,通知公司要拋棄股份即可。參照經濟部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經商 字第10302345190 號:一、有關公司股份之拋棄,公司法尚無明文規範,似引用民法拋棄之法理。股份之拋棄應由股東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又股東如將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本部 102 年 1 月 7 日以經商字第 1010244 6370 號函參照)。二、按有限公司資本總額雖以股東出資額計算,惟公司法並未明文排除有限公司出資額不得拋棄。查本部 102 年 1 月 7 日經商字第 10102446370 號函之緣起雖是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拋棄事宜,但其函 旨對有限公司仍有適用,且有限公司股東仍得拋棄其出資額(本部94 年 4 月 15 日經商字第 09402045670 號函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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