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由於頂樓加蓋, 其改裝內部擺設並佔2/3之面積改為2套房(一陽台)準備租售
所佔之面積還由鐵門圍住並加裝上鎖
投訴北縣拆除大隊,得到回覆如下:
想請教是否有法則規定4樓頂樓加蓋違建的相關細則, 一定要走法律途徑嗎?感謝!
一、台端陳情本縣永和市頂樓上鎖乙案,經查該建築物領有63使字第560號使用執照(建造執照:62建120號),原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係屬總樓層4層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合先敘明。二、依建造執照核發時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9條規定:「建築物在5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面積之二分之一。在該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其他設施。」是依其規定,本案為總樓層4層之建築物,尚無設置屋頂避難平臺之限制。三、綜上所述,本案建築物於屋頂平台上鎖部分,建請台端或該建築物相關利害關係人逕循司法途徑排除侵害。
A:
您好:
依你所述,你基於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請求拆屋還地(因為頂樓也有持份),才是目前的快速解決方式。
以上乃是就您所提供的資訊所為之一般性說明,具體個案或有例外情況,而仍應取得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蔚中傑 律師 27040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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