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合夥的問題~
目前我的老公和他的弟弟及堂兄三人合夥開了一家茶飲店,資本額為10萬元。當初是以獨資辦的,現在想改為合夥,那營登上的負責人可以有三個人的名字嗎?
如果不行如何證明有合夥的關係?
其資本額雖登記為十萬,其實是150萬元,若要打合約,十萬與150萬要如何簽呢?
如何能預防管理帳務的人掏空資金呢?
因為銀行帳本是在負責人那,因為也是他們管帳的,若以後有其中一人在外負債,那若銀行來討債,是三個人都要負責還是個人呢?
謝謝您!
A:
您好,
合夥商業設立登記有合夥人/經理人/法定代理人經營之登記項目,合夥人出資比例,約定之本合夥組織負責人由何人擔任,代表商行處理內外事務。
合夥事業之債務,依民法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第 697 條「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第 698 條「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第 699 條「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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