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某公司於94年11月開股東會結束營業,95年4月註銷營業登記,但並未告知我們。
在95年3-4月間還繼續以電話向本公司訂貨,也開了發票出去,出貨期間以將遷新廠不便為由向承辦業務相約在外取貨,直到公司未收到票,也聯絡不到人,向負責人寄存證信函請求支付,回函才知以結束營業為由拒絕支付!
一.是否可向負責人求償?
二.我們該如何?自認?
謝謝!
A: 您好,公司為法人,公司須經清算程序,才能了解公司債務。故公司積欠貨款,仍可向公司提告要求清償貨款。本件公司債務,如要向公司負責人求償,可主張公司負責人明知有於94年11月開股東會結束營業,竟仍向貴公司叫貨,無意清償貨款,涉有詐欺等情,對負責人主張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公司法第 23 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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