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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分所有權人繳交公共基金


李OO 發問於 2008-11-06 | 台中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公共基金不是在購買新屋時才需繳
為何買中古14年的房子還要再繳交
且每換一次新屋主舊必須再繳交?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1862
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李先生:你好!
1.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之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因此只要前屋主已繳,新屋主即無須再繳!
2.惟應注意者為:關於提列公共基金之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6.28施行前,已取得建築執照之起造人不適用之,因此當時未提列公共基金,如事後區分所有權人另有決議要求區分所有權人提列,則應依規約及決議執行,則為例外.縱然如此,如前區分所有權人已繳,則新屋主依前開19條之規定,仍無再次繳納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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