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待回覆問題專區 公司經營人跑路,人頭負責人怎麼辦?

公司經營人跑路,人頭負責人怎麼辦?


黃O 發問於 2006-06-16 |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您好:
大姊當了公司的人頭負責人,沒有參與過公司的事務及財務,手上沒有任何公司的資料,只有公家單位寄來的滯報稅的公文函,實際經營人已經跑路了,目前已找不到公司的任何人,
我想問
1.大姊需要去繳稅嗎?
2.要如何解除公司負責人職務?
3.如何結束這家公司?
4.另,公司實際經營人以公司名義開立了支票
以上4個問題,請問大姊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問題嗎?
謝謝您的回答!

瀏覽人數:3091

A:  您好,公司欠稅,如負責人不繳納,依稅捐稽證法第24條「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欠稅達一定金額,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
負責人與公司間依公司法第192條「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既是委任關係,依民法第 549 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負責人可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表明終止委任契約解除職務。
公司結束可辦理解散、清算,依公司法第 24 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 25 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名義為發票人的票據,是屬於公司之債務。公司登記負責人原則上不需對公司債務,以個人財產負清償責任。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