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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占問題


曾OO 發問於 2008-10-18 | 屏東 |

Q: 律師您好


民國79年興建的房子,最近遭鄰居控告土地侵占
對方要求拆房子,不接受將土地賣給我們
1. 民國79年興建的房子, 完全是依照【鄉公所地政科】的土地丈量結果去新建, 且這土地是祖先留下來的.
2. 最近接到鄰居告知, 我們侵占它們的土地, 一開始也很納悶, 但對方已經告上法庭了, 法庭請內政部重新丈量, 重量的結果是我們確實有侵占約1公尺.
3. 法庭有詢問我們的意願是怎樣處理, 回答【願意將這一部分土地購買回來】, 但對方堅持不願意.


請問:
1. 以上情況雙方僵持不下要怎樣處理? 如果法院判決要拆房子如何處理? 為了一公尺, 以屏東縣的土地價格一定是遠低於拆這一公尺的工錢?
2. 民國79年興建房子時, 是依照【鄉公所地政科】的土地丈量結果去興建, 現在怎會發生這種情形? 如果要拆除, 是否可以向鄉公所地政科求償?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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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曾先生:你好!
1.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2.因此,如無法證明對方於你建屋時明知你越界而不反對,依法甚難主張上開權利,不過對方要回一公尺如對其影響不大,可透過法院調解,以稍高於行情之地價向其購買,或以土地交換以求解決.
3.如確定侵占其地無誤,對方又不願出售,而貴方當初確依公所指定建築線建築,顯然指界有誤,自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8條,第9條第一項等規定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對指定建築線公務員所屬之機關請求賠償,該機關回函拒絕後,再向所轄法院起訴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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