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社區地下室有所有住戶的公共設施,如2戶以上之共用汙水管
年久或化糞池故障造成之阻塞、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出嗎?
每一戶的馬桶接到地下室,再接到化糞池
規約並無明訂所有的公共設施修繕費支付方法
如要訂定住戶支付方式可以嗎?如何訂定所有汙水管?
只針對特定2戶讓大家在區分所有權會議當議題來表決,合法嗎?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于先生您好: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同法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社區之公共設施並不具使用上之專屬性,性質上屬於共用部分之公共設施之修繕、管理、維護,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至於費用來源由管理委員會選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2.同法第3條第7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倘欲針對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事項為表決,需視該事項本身是否為社區共同事務及是否涉及權利義務作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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