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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屋未開立發票,營業也未報稅


江OO 發問於 2006-06-13 | |

Q: 大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以前為辦事處,向別家公司租屋,但為求費用減少,要求不開立發票,只有收據,也未報稅,因我為會計人員,若稅捐單位查核,如何自保?

謝謝!

瀏覽人數:1801

A:  您好,
公司之會計人員,原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誠實納稅,於申報稅額之期間,如幫助公司以隱匿營業收入之方式,逃漏稅捐,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影響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會計人員在財務報表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及遞件申報稅捐之人,縱係聽從公司負責人之指示,仍會成立共犯。
提供以下法條供參: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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