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網站建置合約(我方為建置方)
合約內容分三階段收取建置款項和驗收
原預計於今年一月中旬完成,期間專案進行有延誤
雙方協調後將原計畫延至2月1日
完成第二階段驗收(完成度約80%)
而此專案合約上愈時賠償金,每逾一日按專案總金額百分之三罰款累計
並且未設定賠款上限,因此在和約延誤時我方有提出
希望設定賠償上限,但乙方公司並未接受
期間乙公司於二月中有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五日內解決合約條款,逾時將提出告訴
當時累積罰款約為16萬左右,而後雙方於完成合約的善意原則下
於四月中調解繼續進行合約條款,但乙公司仍認為罰款得繼續累加
因此私下和解幾日後仍破裂,於是乙公司於五月初向法院提出告訴
當時依照合約條款的賠償金額已累積至40餘萬,調解庭完成時
條款為我方須賠償乙公司10萬元以及退乙公司已付訂金和無償將網站給他
而我方以賠償乙方損失的誠意下,也答應的此和解條款
我方採分期方式於七月底開始償還
但於第二期(八月底)時,須同時無償交付網站
而我方公司早已於2月1日時將完成80%的網站內容移交乙公司
因此調解完當下,我即口頭請他將網站的服務器(網站伺服器)恢復運作
而於七月底交付第一次分期款項,我亦於mail上通知他將服務器開啟
讓我們完成網站剩下的工作,期間乙方公司並未將服務器開啟
因無償交付網站之條件無法如期完成,導致調解宣告破裂
因此乙公司現下採取調解內容未履行時的處理辦法
我方則需給付原合約罰金扣掉以繳部分(兩個月分期攤還部分)約三十五萬.
因此我想請問律師
1.合約違約罰款是否,有一定的合理標準,來保障雙方的權益和風險
因觀看一般政府採購契約「逾期罰款每逾一天約為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與「逾限罰款上限為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上揭違約金確實高出許多,而罰則也沒訂定罰款上限。我方是否依 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提出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的聲請?
2.罰款金額,在乙方寄出存證信函時有提到五日內回覆,否則將提出告訴,是否可視為乙方中止合約的聲請,停止罰款繼續累加?
3.後續調解內容,並非我方惡意中止,未履行條約的歸責不應全屬於我方,因我方已有兩次的提醒他將服務器打開?
這個案子陳述較長,感謝您耐心閱讀!也很感謝律師能為我解答
律師
A:
[quote:48dfac7112="大為"]因此我想請問律師
1.合約違約罰款是否,有一定的合理標準,來保障雙方的權益和風險
因觀看一般政府採購契約「逾期罰款每逾一天約為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與「逾限罰款上限為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上揭違約金確實高出許多,
而罰則也沒訂定罰款上限。我方是否依 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提出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的聲請
2.罰款金額,在乙方寄出存證信函時有提到五日內回覆,否則將提出告訴,是否可視為乙方中止合約的聲請,停止罰款繼續累加
3.後續調解內容,並非我方惡意中止,未履行條約的歸責不應全屬於我方,因我方已有兩次的提醒他將服務器打開
這個案子陳述較長,感謝您耐心閱讀!也很感謝律師能為我解答[/quote:48dfac7112]
1、違約金的酌減是法院依職權可以酌減的,因此你們只要敘明理由何以違約金過高,交由法院裁判即可。
2、一般來講,乙方寄出存證信函,其在法律上的意涵是催告貴公司履行契約,貴公司的理解應屬有誤。
3、貴公司兩次提醒該公司應打開服務器,而該公司並未打開,致使貴公司無法履行合約,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債務人提出給付,但該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此時貴公司得以存證信函向該公司表明貴公司要依和解契約給付的態度。如此就可視為貴公司已提出給付了。
參考條文:民法235條「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貴公司依前揭方式提出給付後,如果債權人仍不理貴公司,那麼債權人就應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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