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於89年7月向經濟部登記解散許可
但在97年9月收到法務部板橋執行處寄來北區監理所91年度汽燃費執行通知
請問:
公司解散至今已八年,董事還須負此責任嗎?
請給予開釋,謝謝.
A:
親愛的朋友:
一、公司法人之人格要喪失,只有二個途徑,一是清算完結(取得法院清算完結核備文,且未有任何實質上之
欠稅);二是破產程序終結(取得法院破產完成裁定);一但公司法人人格喪失了,一切之權利與義務
(稅捐責任),才不得享有及負擔。
二、據您所述內容,不知您的公司是否已符合上揭二個途徑之一,倘若未符合,則公司法人格依然存在,而相
關之稅捐負擔,當然仍要負擔。
三、至於董事(股東)對於公司法人所負擔之債務(稅捐),除有簽訂清償協議書,否則,是不需以個人私有
財產,負擔清償之責,換言之,公司法人之債務,原則上與董事(股東)個人財產無涉。
四、然若公司性質是屬有限公司,則欠稅捐(本稅及罰鍰)累計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時,則全股東,則會被
限制出境之可能;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不利益,則會對全體董事為之,併請知悉;若要終局免去上揭
不利益,就需辦理除去董事身分之訴訟始可;特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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