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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樓板修繕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8-09-01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房屋因屋頂嚴重掉落(可能是海砂屋)
於是我通知樓上住戶,希望共同維修
為一勞永逸我希望敲掉重做
但樓上屋主說我的屋頂與他的地板是共有
他的地板沒壞,所以他只願意付共有的部分
也就是鋼筋的錢共同分攤
鋼筋以下是屬於我的應由我自行處理


請問:
1. 所謂共有應該是不可分割的才叫共有,不應只有鋼筋才是共有,對嗎?
2. 如果我要求維修無結論,我應該如何做才不會有法律責任?
3. 我已做告知而無法達成協議,如放著讓其塌下,樓上屋主是否應負法律責任或賠償之責任?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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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如

律師

理維國際法律事務所

A: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6條第1項第2款則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因此你家的天花板(即樓上住戶的地板)的修繕,若不能證明可歸責於何人時,應由樓地板上下方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不能區分鋼筋,或鋼筋上下部分各由誰來負擔。
將樓板打掉重做,是否為唯一必要的工法,或是有另外的工法,使雙方的損失減少,涉及到修繕工法的協議與鑑定,宜找有公信力的機關(如建築師工會)來決定。
決定修繕工法後,若有進入、使用樓上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樓上住戶拒絕不予配合因而造成樓下住戶人員、財產的損害時,樓下住戶可以樓上住戶違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保護他人之法律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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