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所住房屋為公寓5樓的4樓,於3月中旬時發現有漏水狀况,經告知5樓住戶但不得解決,該5 樓住戶為一家族,在雙拚公寓5樓住的是其2子兩戶,在頂樓全部興蓋違建,住的是父母,而其父是熱衷於自行搭建修理,據說6樓違建便為其一手包辨。
於4月曾找一防漏工程公司來勘測(結論是浴室排水有問題),也曾告知其須做的事項,但該人認為漏水是小問題,一直拖延,直至本人多次前往告知此問題,他自行找來水電(曾告知他漏水與水電是兩回事}認為是4樓的裝璜釘板釘到5樓排水管,昨日他要求將4樓天花板打開,因該天花板已遭水浸腐,就答應打開,事實証明是其上頭渗漏,但問題是他仍舊採取只補不修的問題,而且4樓天花板採他自行修補方式。
目前該屋有買賣預定,但如此一來該屋裝璜受損,再者若採他之方法據防漏人員了解只能暫時有效,若買賣成交日後產生問題,責任歸究必定於4樓,對此一問題最近一直困擾本人,請教如採法律行動該如何?若不訴於法又該如何(擔心的是耗費時間)?
謝謝!
A:
王先生:您好!
五樓漏水既經打開四樓天花板確認,宜照相並請打開之工人確認對方之責任,對方只補不修,如不能根本解決,或所補與原狀尚有距離,不能解決問題,可催告依工程規範修繕,如不置理,可請人估價後連同上開二證據起訴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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