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去年10月於台中市購入一房與平面汽車車位一
因我們車小,所以停放了兩台汽車在車格內
最近管委會寄存證信函,要求我們不可同時停放兩輛車
請問:
1、管委會可以這樣要求嗎?依據為何?若無依據我們應如何主張?
2、在我們大樓裡有許多住戶在自家停車格內堆放物品,但他們也沒收到存證信函,根據一般大樓規約,停車位供停車用而非物品堆放,不是嗎?
希望有人可以幫忙給建議. 非常謝謝!
A: 台端所詢問題端視 貴大樓住戶規約或停車場管理辦法有無規定停車位限停一部車,且不得擺放機車、單車、雜物而定,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管理委員會可以在住戶規約內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而社區規約原則上就是大樓的法律依據,如果在住戶規約內有上開規定,管理委員會就必須依規定執行勸導之職務,與台端或其他違規住戶協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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