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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公司,我該接下負責人一職嗎


淑O 發問於 2006-06-09 | | 媒體文教業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
最近先生與其親友欲合夥開公司,但因先生為教職人員不適合擔任負責人一職.
故親友要求我擔任負責人,但本人並非在公司內工作,請問那我後續可能會面臨何法律問題?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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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公司負責人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有民事、刑事、行政責任方面。
民事部分,由於公司屬於法人,跟負責人屬於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但如涉及侵權責任,公司跟負責人可能要負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刑事部分,公司如涉及違法行為,也可能會處罰實際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行政部分,如欠稅,公司負責人可能被限制出境(公司法第24條第3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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