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居住的地方為甲之土地,甲是於民國84年取得土也所有權,然我祖先於日據時代就有經原始地主同意興建房屋,並有租賃,後原始地主碾轉賣給別乙,而乙於民國84年過戶給他的兒子,他兒子沒幾天就馬上賣給了甲,但我們從日據時代到乙的時後都有付租金,只是當時沒有以書面作為證據,現在唯一有的就是乙的兒子能作證他的父母有收租金.
請問:
1.對於甲所主張的拆屋還地我們有辦法對抗嗎?
2.我們有租賃之實且也有在其上面興建房屋,但乙的兒子於84年賣土地時還是在有效的租賃期間(一次都是付一年的地租),而乙的兒子並沒有以書面或口頭通知我們優先購買,我們是不是也可以據以反控甲;來撤銷其土地所有權.
3.若於反控甲的過程,甲方拆屋還地先勝訴,那也可以立即執行嗎?還是要等反控甲的結果出來才可以判定.
謝謝!
A:
您好,
1、要對抗拆外還地,需要使用的權源存在,你們只有承租土地但沒有設定地上權,且沒有提到有付租金給甲,所以這部分你們可能無法主張有正當使用土地的權源。
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土地法第104條定有明文。是你們可以就此為主張,但結論是你們同意依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才會變成有利。
3、你們要反控的部分,應該就在拆屋還地的訴訟裡面為相同的主張,所以應該是不會發生你所說的情形,反過來說,如果你們的主張在拆屋還地的訴訟裡面為不可採,表示另一案件的主張也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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