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如約聘人員與公司所簽的定期勞動合約,其合約上有註明「合約開始日一個月後雙方可隨時解約」,這樣的合約內容是合法有效的嗎?如合約上已註明可隨時解約了,那麼在合約結束日前遭公司解約,是否還有辦法領資遣費嗎?肯定各位律師們解惑,可以的話請再告知我回覆的法源依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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