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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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關要求廠商需與其所推薦製造商簽約,且得標後為合約的一部份不得變更,合理嗎?


最後更新時間:1999-07-30

公司於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時,限制投標廠商只能選定招標機關所推薦之主要設備製造廠,如得標即成為合約的一部份不得再變更。

本案為??公司於招標須知規定限制投標廠商事前止明指能選定一家主要設備製造廠牌,如得標即成為合約的一部份不得再變更,實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招標文件中不得要求特定的生產者或供應者,所以廠商得據以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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