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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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要求限期完工或使用日曆天計算工期,該如何計算才合理?


最後更新時間:1999-07-30

營造公司承包??學校體育館工程,合約規定500個日曆天完工,在訂約時並未表示異議,完工時才提出要求重新認定。

本案??營造公司於開標前,主辦單位曾徵詢各投標商對投標文件等有無意見,當時各投標商均未表示意見,是為理虧之一,現因進度嚴重落後,為避免逾期罰款而對工期提出不同看法。在『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日曆天計算屢約期間者,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假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所以本案廠商應先檢視契約有關工期的約定,視約定內容再主張供其之計算標準,嗣後如對工期之計算仍有意見,則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屢約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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