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橋樑伸縮縫填料限制廠牌選擇權,顯不合理,怎麼辦?


最後更新時間:1999-07-30

台灣省??處??局於辦理橋樑工程招標訂定橋樑伸縮填縫料限制廠牌選擇權。

台灣省??處??局以往辦理橋樑工程招標時規定,橋樑伸縮縫填料均採用國外產品,但維護及換新則使用國內產品,足證國內產品與國外產品並無不同,而其指定廠牌明為3家,其中僅一家具有價格競爭力,效果上係指定一家廠牌,已屬不當限制競爭。又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除已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外,原則上招標機關在招標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在本案招標機關在招標文件中限制廠牌選擇權,姑且不論實際上符合規定者有多少廠商,也已明顯違反上開規定,廠商可提出異議、申訴。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