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投標前發現業主要求出具高數量借土證明,顯不合理,怎麼辦?


最後更新時間:1999-07-30

市政府??局發包??機廠土方工程招標規定,須具備新竹以北地區政府所核發之土石採取證明文件,效期為截標日18個月後,總數量不低於80萬立方,每一區填土材料要符合規範的試驗報告證明。

據了解新竹以北四個縣市其所核發之土石採取證明文件,效期為截標日18個月後者,無一家符合資格,而總數量不低於80萬立方者也僅有??廠商所獲得的土源證明符合資格,由此可證明招標機關對土源證明的不合理規定,已限制競爭,使有意參加投標公司因缺乏土源證明而無法參與投標,綜上資料,招標機關已經不當地限制競爭,廠商可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申訴。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