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局辦理??工程,其投標文中所附之工程契約條文中有多處不甚公平,索賠程序都必須先向工程司請求,如對工程司決定不服再向業主請求,不但手續繁複且有一定期限,一不小心逾期則視為棄權。
在本案例中,廠商發現在招標文件中所付的契約條款有部分極不合理,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則得提出異議、申訴,然為凸顯該局工程契約極不合理,廠商也可積極蒐集其他機關的工程契約並加以比較,提出參考。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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