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辦理空調新建工程,其於招標資格終將工程實績範圍限制圍攻家機關冰水主機噸位及保養實績。
按工程實績的要求係為確保投標廠商有屢約的能力,廠商只要具有完成同性質或相類似的工程經驗即可,以本採購標的為例,工程實績的要求,應是投標廠商具有曾經承做與本空調新建工程內容相類似的經驗即可,至於是否為公家機關的工程,則不應在限制之列,所以,招標機關將本案空調新建工程招標資格的工程實績限制為公家機關冰水主機噸位,該項規定與本工程並無直接關係,係屬不當限制。廠商可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依政府採購法招標爭議處理程序,提出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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