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0/09/27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隨時代環境變遷,健身產業發展態樣日趨多元,但糾紛也日益增多。業者提供場地及運動設施外,另推「健身教練課程」服務。為符合消費市場所需並強化維護消費者權益,教育部所研訂之「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俟發交教育部進行公告程序後,即可上路。
健身教練服務與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確記載健身服務資訊
健身業者(包括健身中心及健身教練)除應於契約明確記載契約起訖期間、服務項目(包括健身設備、健身堂數)、總金額、教練與學員之比例、指定教練姓名等外,特別是健身場所容留人數、未開放使用(維修中)之健身設施及健身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等重要資訊均應清楚揭露。
二、杜絕假分期真貸款交易
為避免健身業者搓合消費者與第三人(例如:資融公司)進行貸款,當業者發生營運不佳致消費者無從進行健身服務時,仍需繼續繳納分期貸款之不公平狀態,本契約明訂此時消費者可檢具資料停止向第三人清償之所剩餘之貸款。
三、因應疫情增訂衡平規定
為使健身業者因遭遇疫情無法營業,鼓勵消費者能共體時艱,不因此而行使終止契約權利,造成健身業者之生存更加雪上加霜。乃增訂: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社區之直轄市、縣(市)健身中心之擁有會籍之消費者,即可向健身業者申請暫停會籍,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籍有效期間順延,替代消費者可主張終止契約請求健身業者退還已預繳之費用。
四、強化各種終止契約之事由
為降低因終止契約所造成之消費糾紛,明訂當健身業者有業者營業場所搬遷或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百分之二十以上、提供之運動器材設備或指導員等少於契約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以或有其他可歸責業者之事由,消費者行使終止契約權利時,健身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未提供服務之堂數比例計算後餘額退還予消費者,倘係可歸責於業者,消費者並得請求違約金;惟若係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及業者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時,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五、規範業者贈品之處理
為避免健身業者藉由贈送商品(會籍)等誘因吸引消費者締約,然而於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時卻將贈品(會籍)價額納入計算費用額度之消費爭議。本事項明訂:當健身業者以商品為贈品,於終止契約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商品價格。所贈之內容為會籍時,所贈送之會籍期限,亦應一併納入計算。
六、要求業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
業者應就預收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逐堂或按月收款者或預收費用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呼籲業者,業者所提供之服務契約內容應符合前揭規定,違反者,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處再次提醒消費者,為避免健身消費糾紛,在簽訂健身(含教練契約)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勿因業者積極行銷、優惠、人情而倉促簽訂契約。
二、簽約前務必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善用3日審閱期間,詳細瞭解業者契約內容。
三、務必注意契約期限:特別注意健身中心是否有約定使用期間,超過此約定使用期間終止契約者,業者不可收取相關名目之費用。
消保處最後提醒,倘遇健身消費糾紛,可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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