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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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防盜拷措施簡介


最後更新時間:2005-03-30

某甲自行開發出一套兼具檔案備份與壓縮功能之套裝工具軟體,為便利消費者先行試用,即於程式中設計若干授權控制參數,以限制該軟體的若干功能,並使消費者僅能有三十日的試用期限,須待消費者付費取得授權序號並輸入軟體後,始能取得軟體的完整功能。其後,即於網站上對消費者提供該三十天的試用版軟體下載使用,以便利消費者於試用後決定是否付費購買。某乙進入甲的網站下載該套軟體的試用版,試用結果認為非常好用,因而上網找到某丙所開發出來的破解工具破解之,而規避該軟體的試用限制以繼續使用之。請問:甲有何救濟途徑?

現今軟體開發業者為使消費者能於購買前先行試用其軟體,常常同時提供一套試用版,除於該試用版上限制完整版的若干功能外,並同時限制消費者僅能於若干期限內使用,於期限屆至時,試用版即不能使用,須俟消費者付費後,軟體業者始提供其一組授權序號,並於將該序號輸入試用版後,始能解除該試用版上的所有限制,而成為正式的完整版以擁有軟體的全部功能。

上述軟體業者於其軟體上所加諸的若干限制,稱為防盜拷措施或科技保護措施,此於最近一次著作權法的修正上,已透過立法予以詳細定義: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依此定義,可知其範圍除了本例所舉的限制使用者利用軟體的限制(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科技方法)外,尚包括一般人所認知的軟體防止拷貝措施(禁止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科技方法)。

然而,正因為試用版的內容常常包括軟體的完整模組,僅其若干功能受到系統的控制而無法使用,因此,常有軟體技術能力較佳的使用者,自行利用工具修改該軟體程式的系統控制參數,令該軟體於執行時誤認為其已取得授權而開放軟體的所有功能,藉以規避該試用版的限制,惟此等行為實已觸犯了著作權法上的規定。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之二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者不得任意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該措施: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並且,依第八十之二條第二項規定,有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等設備或資訊的人,亦不得任意將之提供予公眾使用: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該破解、破壞或規避之人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之三條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其提供破解、破壞或規避工具之人除應與破解、破壞或規避之人同負著作權法第九十之三條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之一條更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例中,乙利用丙所開發出來的破解或規避工具,將甲所提供的試用版軟體之所有限制功能解除,已違反上述著作權法第八十之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而丙則違反第八十之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二人應依第九十之三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共同對甲負民事的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丙於網路上公開破解工具供大眾使用,更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六之一條規定,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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