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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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不當限制廠商外購設備及設施的來源地


最後更新時間:1999-07-30

署垃圾焚化爐工程招標限制外購設備及設施應向美國等11個國家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招標機關在招標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的來源地、特定之生產者或供應者,在本案例中,招標機關已於招標文件中不當限制採購對象的國別,顯已違反前述規定,??工程公司應在法定的異議期間內,檢附相關資料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招標機關未於收受異議起二十日內處理或廠商對招標機關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時,廠商可在前述二十日屆滿時或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其所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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